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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

    2016-01-24 13:22:3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已于2015年9月28日发布,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现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过渡的有关规定》等6个配套文件予以公告,与该办法一并施行

     

    附件:

     

    1.现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过渡的有关规定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适用的评价范围类别规定

     

    3.应当由具备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评价范围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目录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材料规定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资质证书缩印件页和编制人员名单表页格式规定

     

    6.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部

    2015年10月29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10月29日印发

     

     

    附件 1

     

    现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过渡的有关规定

     

    *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施行前已取得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现有环评机构),可在原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按照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现有环评机构具备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的,可以主持编制本公告附件 3 中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原资质证书中的社会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视同为社会服务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视同为核与辐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

     

    第二条 原资质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在 2015年 11月 1日至2016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现有环评机构,申请资质延续时的机构法人类型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数量条件可暂按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执行。

     

    我部在资质延续审查时,不审查按前款规定申请资质延续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数量条件,颁发的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截止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第三条 现有环评机构在原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以及按第二条规定延续资质的机构在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法人类型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数量条件暂按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执行:

     

    (一)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构名称变更,申请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的;

     

    (二)因不符合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中的资质条件,需重新核定资质的。

     

    第四条 现有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的原配套政策和时限要求不变,脱钩时新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数量条件暂按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执行。

     

    现有环评机构中的其他事业单位,在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通过体制改革形成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企业法人类型的环评机构,申请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时,可参照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的有关配套政策执行。

     

    第五条 不具备相应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的现有环评机构,在 2015 年 11 月 1 日前,按照原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接受委托,编制的本公告附件 3 中由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需要继续完成的,应当在 2015 年 12 月 15日前报经审批该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 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环办〔2014〕 24 号)中关于申请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数量条件的有

    关规定,以及《关于推进事业单位环境影响评价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 109 号)中关于改革进度安排和原事业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等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适用的评价范围类别规定

     

    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适用的评价范围类别按照附表执行。含多项建设内容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项目主体工程内容确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适用的评价范围类别。

     

    附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适用的评价范围类别

    适用的评价 范围类别

    建 设 项目内 容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类 别

    轻工 纺织 化纤

    —粮食及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生物质纤维素乙醇生产制糖糖制品加工, 乳制品加工,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酒精饮料及酒类制造,果菜汁类及其他软饮料制造,屠宰,水产品加工;—卷烟,纸浆、溶解浆、纤维浆等制造,造纸(含废纸造纸);—人造板制造;—轮胎制造、再生橡胶制造、橡胶加工、橡胶制品翻新,塑料制品制造(不含电镀工艺的);—废塑料、废轮胎、废油再生利用;—化学纤维制造,纺织品制造,服装制造,皮革、毛皮、羽毛(绒)制品。

    化工 石化 医药

    —基本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肥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染料、颜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品制造,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及水处理剂等制造,日用化学品制造;—原油加工、天然气加工、油母页岩提炼原油、煤制油、生物制油及其他石油制品,焦化、电石,煤炭液化、气化,煤气生产;—化学药品制造生物生化制品制造中成药制造中药饮片加工含医药、 化工类等*中试内容的研发基地;—油库、气库;—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

    冶金 机电

    —炼铁(球团、烧结,炼钢,合金制造锰、铬冶,黑色金压延加

    工,有色金属冶炼(含再生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合金制造;

    —通用专用设备制造及维修铁路运输设备制造及修理汽车摩托车制造,

    自行车制造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航空航天器制造交通器材及其他交通运

    输设备制造,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金属铸件金属制品加工制造金属制品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有电镀或 喷漆工艺的锯材木片加工家具制造有电镀工艺的塑料制品和工艺品加工

    制造;

    —显示器件制造,印刷电路板制造,半导体材料、电子陶瓷、有机薄膜、荧光

    粉、贵金属粉等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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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蓉蓉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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